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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
第1100164824號函辦理。
二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-19
疫苗接種量能,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
脅,降低社區傳播風險,自111年1月1日起,將強化COVID-
19疫苗接種規範,以嚴守社區防線。規範原則如下:
(一)所有工作人員/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-19疫苗2劑且滿
14天,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,應同時提供自費3
日內抗原快篩
(二)倘人員曾為COVID-19確診個案,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
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,可暫免檢具COVID-19疫苗
接種證明。惟於首次服務前,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
驗陰性證明,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,儘速完整
COVID-19疫苗接種。
(三)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-19疫苗證明或
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,於首次服務前,應提供3日內PCR
檢驗陰性證明,後續須每週1次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
或PCR檢驗陰性後,始得提供服務。
三、為俾利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加速接種第2劑COVID-19疫(含家用快篩)
或PCR檢驗陰性證明。請貴校核予教職員工半日公假(派代)自行至醫療院所
接種COVID-19疫苗;另亦可於學生校園集中接種BNT疫苗同
時,同時接種教職員工BNT第2劑(第1劑為AZ者可混打),並
請人事室協助教職員工造冊。
四、未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成COVID-19第2劑疫苗接種之教職
員工,本局將公費提供快篩試劑至110學年度第2學期111年
2月11日止;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尚未接種COVID-19疫苗
2劑且滿14天者,應提供3日內自費PCR檢驗陰性證明,後續
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
後,始得提供服務。倘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-19疫苗證明者,
則由學校協助提供公費快篩試劑。
五、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教育部原函各1份。
附加檔案 | 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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