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11年9月15日起,本校網站完成轉移,若您看到此訊息,代表您還在舊版網站。請您多按幾次「重新整理網頁」或「重新載入網頁」,或是重開瀏覽器,以連結到新版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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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、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、幼
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二、報名資格:
(一)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且身心健康、品德操守良好者。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,
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,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。
(二)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。
(三)第1~5次招考,均以具有幼(稚)兒園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為限。
※第1次招考無人報名或無人錄取時,依序辦理第2、3、4、5次招考。
附加檔案 | 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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